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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时的借款不还,法院强制执行追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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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井陉县人民法院  发布时间:2023-11-21 17:00:00 打印 字号: | |

11月16日,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运用拍卖房产手段,成功执结一起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财物纠纷案。

原告杨某(男方)与被告韩某(女方)2020年8月恋爱。恋爱期间,女方多次向男方要钱。男方称,自己先后给女方转账数十万元。后双方分手,杨某向韩某索要转给她的钱,却被韩某拒绝。杨某遂诉至我院。2022年3月,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被告韩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47万余元。判决生效后,被告未履行。2023年6月,该案进入执行程序。

执行中,干警调查了韩某名下的银行存款、微信、支付宝、不动产、车辆等财产状况,发现仅有2万余元银行存款。干警向韩某发出执行通知,但韩某态度强硬,躲避、拖延执行。

申请执行人杨某则积极配合我院,提供了韩某的财产线索,我院得知,韩某在石家庄市有一处房产。干警核实后,迅速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,并向韩某发出拍卖裁定。经调查,该房产尚有70余万元贷款,因韩某长期断贷,银行已将韩某和某开发公司一并诉至某法院,开发公司被该院强制执行70余万元。开发公司承担责任后,起诉韩某追偿垫付款,该案处于审判阶段。开发公司得知我院拟拍卖房产后,向执行干警提交材料,主张在后续房产拍卖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另案外人郝某联系执行干警,称自己与本案被执行人韩某存在债务纠纷,韩某为偿还债务,已与其签署一份租期20年的租赁协议,现实际占有、使用该房产,因长期在外地工作,主张法院保护自己的租赁权,不得拍卖房产。

案情复杂,执行干警梳理材料后,告知开发公司对其主张,等该院判决生效后,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,由该院向我院出具相关执行扣留文书,现可申请对该房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。对于郝某的主张,干警经审查租赁协议,发现该租赁协议签署时间发生在我院查封措施之后,该租赁关系不能排除我院执行,告知其可另案起诉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。执行干警认为,本案的突破口依然是韩某,鉴于她一直不配合执行,执行人员向其发出强制腾房通知书和预拘留决定书,督促其履行义务。

经过耐心沟通,干警最终说服韩某,顺利拍卖房产,拍卖款支付申请人,并给开发公司预留部分拍卖款,租户也理解了法院执行,令案件圆满执结。

责任编辑:井陉县人民法院